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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安县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1-18 16:33:58   工作方式: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华政办〔2020〕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华安县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县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华安县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为了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节约资源,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经贸建材〔2004〕198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十三届第十五号2018年修正的《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福建省住建厅修订的《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闽建建〔2018〕27号)的精神,参考结合福建省政府2001年《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69号),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安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华政办〔2012〕95号),以及我县预拌混凝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华安县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2.本规定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3.县住建局会同县发改、自然资源、工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禁止现场搅拌区域,采取分期实施、逐步推开的办法。

      禁止现场搅拌区域,现阶段为:丰山区域(含丰山镇、开发区和沙建镇)、华丰区域(含华丰镇、新圩镇、仙都镇和湖林乡)。

      非禁止现场搅拌区域,现阶段有:高安区域(含高车乡、高安镇、马坑乡)。

      4.禁止现场搅拌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工程概算、预算、决算,工程建设项目因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增加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造价。

      二、企业资质、分厂(分站)的设立

      1.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22号令)的规定向漳州市住建局申报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企业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向华安县住建局备案后,方可在资质证书注明的生产地址和承包工程范围内从事生产预拌混凝土活动。

      2.根据《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年修订版)规定,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三年以上的的企业,方可设立分厂(分站)。

      分厂(分站)应按规定向漳州市住建局申请取得分厂(分站)备案证后,方可在备案证注明的生产地址和承包工程范围内从事生产预拌混凝土活动。

      三、关于在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进行现场搅拌的备案

      1.我县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现场搅拌:

      (1)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2)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销售的;

      (3)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或者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4)需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砂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提供的;

      2.需进行现场搅拌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属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初审,由项目的行政主管审核确认,提供合同、招标文件、会议纪要等有关材料,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县住建局申报备案。

      3.生产的混凝土仅供申请的项目使用,不得对外销售;污水、扬尘、土壤、噪音、车辆等处理措施需符合环保要求;完成搅拌任务后自行拆除,最迟完工后15日内拆除。提出申请的建设单位需对项目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承担搅拌站存续期间的责任并负责到期后的拆除。

      4.县住建局应及时进行现场核实。

      四、关于在非禁止搅拌区范围内的搅拌站(场、所)

      1.非禁止现场搅拌区域范围内的搅拌站企业,应依法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方可对外出售混凝土。

      2.非禁止现场搅拌区域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设立的自拌自用的搅拌站(场、所),由项目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抄告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及属地乡镇。

      五、关于质量管理与监督

      1.预拌混凝土企业、分厂(分站)应达到《福建省绿色搅拌站建设示范图集》要求,实现预拌混凝土生产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并接受县住建局的日常监督管理。

      2.预拌混凝土企业、分厂(分站)的试验室、试验人员、系统软硬件、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等必须符合《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年修订版)的要求,并接受县住建局的日常监督管理。

      3.现场临时搅拌站应设立内部试验室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配合比设计、每批次原材料和出厂质量进行检验,建立台帐记录,实现质量的可追溯。属房建市政项目的应接受县住建局的监督管理,属交通、水利或其他行业项目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接受抄告单位的业务指导。本办法实施前已报备未完工的项目,配合比设计、批次检测参照执行。

      六、关于非法搅拌站

      1.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或无立项、规划、用地、环保、林地、报建及其他完整手续的企业,或未按规定报备的现场搅拌站(场、所),均属于非法搅拌站。

      2.非法搅拌站坚持属地管理和责任到人的原则,落实巡查、监督责任。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两违”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漳政办〔2018〕128号)执行。

      3.对违反本规定生产、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或不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违反有关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市容卫生等规定的,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有效期限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