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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青田县实施《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细则

发布时间: 2015-07-01 15:39:14   工作方式: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节约能源和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细则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细则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需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主管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县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财政、城建规划、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环保、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支持散装水泥农村中转配送站建设,鼓励农村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五条 县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具体工作,编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做好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参与制定政策等工作。

第六条 新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符合丽水市和青田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审查前,应当征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意见,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对项目进行论证并出具意见书。

第七条 鹤城街道、瓯南街道、油竹街道、温溪镇、山口镇

自2015年6月1日起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船寮镇、高湖镇、东源镇、海口镇、腊口镇、北山镇、仁庄镇、石溪乡、祯埠乡自2016年1月1日起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时间另行确定。

第八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一)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和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足,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三)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四)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200立方米以下的,或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100吨以下的;

(五)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

建设单位申请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应当向县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建设工程预算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编制概算和预算。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和管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预算定额,并定期发布信息指导价。

监理单位应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纳入监理内容。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不得参加建设工程的各类评优、评奖。

第十条 县散装水泥办公室与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检查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情况。

 县散装水泥办公室与县公安交警部门应定期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检查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行驶记录装置、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及按规定载重等情况。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县散装水泥办公室预缴专项资金。未能提供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发票的,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配合县散装水泥办公室予以全额征收。

预缴专项资金的结算和退还按《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建设工程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率达不到《条例》有关规定比率的,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违反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预收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全额缴入国库。

专项资金属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减征、免征或者缓征。

    第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县计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我县散装水泥的意见>》(青政字〔1992〕第42号)、《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县计经委关于贯彻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1998〕89号)文件同时废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