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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3月1日实施

发布时间: 2021-03-03 15:45:29   工作方式: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厅透露,海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源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分别为1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氨浓度限值分别为0.5毫克/立方米、1.0毫克/立方米。


      《标准》规定了适用范围,包括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熟料)生产、水泥粉磨、散装水泥转运、水泥制品生产等,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生产运行控制、监测监督,以及现有水泥生产设施污染控制与监督管理。此外,非金属矿开采和粉体加工、建筑砂石骨料开采和加工中污染物的控制也参照执行该标准。

      《标准》分别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源、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窑尾废气特征污染物和无组织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根据《标准》,新建(含改建、扩建)企业于3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源排放限值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